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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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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缴税款退税为何没退利息?
2001年5月1日实行的《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2002年10月15日实行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
根据以上规定,该公司由于是中央级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应当到国税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应当是按季预缴,年末汇算清缴,多退少补.该公司2001年季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是由于该公司季度有利润,按规定应该预缴税款,此600万元企业所得税属于预缴税款.此后,由于该公司一直没有利润,到年末利润总额还是亏损,所以不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查实后,600万元企业所得税确实是多缴的税款,但它是依法预缴形成的多缴税款,在它退税时,就属于《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所以,税务机关退税时没有退利息是正确的,按税法规定,该公司的这部分退税不应该加退银行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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