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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投标保证金管理细则

发布时间: 2022-05-20 17:24:01

为规范投标(交易)保证金管理,防范市场风险,确保投标(交易)保证金的安全提交和及时返还,维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20xx年投标保证金管理细则。以下是边肖收取的20xx投标保证金管理细则,仅供参考!

投标招标基本介绍

有效期限

投标有效期是指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始到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间结束的一段时间。在此期间,投标人必须对其提交的投标文件负责并受其约束。但在投标有效期生效前(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投标人(潜在投标人)可以决定是否投标,补充和修改投标文件,甚至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投标有效期期满后,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的中标通知书,而不受任何限制或处罚。

招标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招标人不能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完成评标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在原投标有效期届满前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期限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应相应延长;如果投标人拒绝延长投标,其投标将在原投标有效期期满后失效,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本身也存在有效性问题。比如银行通常会在投标保证金中规定保证金什么时候保持有效,当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必须大于等于投标的有效期。20xx年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20xx年投标保证金管理细则内容全文

第一条为规范投标(交易)保证金管理,防范市场风险,确保工程投标(交易)保证金的安全提交和及时返还,维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程》和《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结合工作实际,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合肥招标投标中心进行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和产权交易的投标(交易)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的管理。

第三条招标文件和公告应当明确规定保证金的账户、时间、具体金额、方式等内容。

第四条保证金收取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建设项目保证金标准按下表执行:

符合小型工程项目标准的建设项目,按《合肥市小型工程项目定点招标暂行规定》(合政办[20xx]66号)执行。

(二)政府采购项目保证金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1%;勘探、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的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估算价的2%。

(3)产权交易项目保证金金额,一般项目按转让标的挂牌底价的20%收取,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一般不超过转让标的挂牌底价的15%。租赁物保证金金额按租赁标的物总租赁底价的20% ~ 80%收取;租赁期内累计租金在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一般不超过租赁标的物租赁底价总额的20%。

(4)如遇特殊或重大项目,保证金标准需报市招管局批准,经招标文件会审后方可执行。

第五条保证金缴纳程序按以下规定执行:

(1)如果投标人(意向受让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保证金必须以电汇、转账、网上银行方式支付。

(二)保证金从投标人单位账户中划转,其中建设工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中划转。

(3)保证金以外币支付的,按照支付当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

第六条投标人也可以选择如何申请投标保证金。具体规定见《合肥市招标投标中心信用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赵贺中心[20xx]14号)。

信用投标保证金可抵用投标保证金进行投标。如果项目有特殊要求,投标保证金应单独支付,必须在招标文件中约定。

第七条保证金退还程序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向市招管局备案后5日内签订合同并退还中标人保证金。

建设工程中标后,应自中标之日起5日内退还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在建设工程中,因中标人以外的原因未签订合同的,自有关部门作出处理结果之日起5日内退还中标人的保证金。

(二)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退还未中标投标人的保证金;向市招管局备案后5日内签订合同并退还中标人保证金。

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书应自中标之日起5日内退还所有投标人。

政府采购项目中,因中标人以外的原因未签订合同的,应当自有关部门作出处理结果之日起5日内退还中标人的保证金。

(三)产权交易意向受让方未确定为受让方的,在受让方确定后5日内退还已缴纳的保证金。

产权交易保证金应当在受让方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分期付款首付款之日起5日内退还,也可以按照约定折成产权交易价款。

因受让方(意向受让方)以外的原因中止或终止产权交易的,自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提出申请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缴纳的保证金。

(4)项目负责人负责保证金的退还,经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财务部门按原账号、原渠道退回。

第八条符合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要求的不予退还的保证金,按照有关规定不予退还。

第九条本办法由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原《投标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赵贺法[20xx]61号)同时废止。本局及中心其他有关投标保证金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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