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总分的计算
1.普高招生考生
总成绩570分=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折合成满分300分+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折合成绩50分+学校综合测试(面试200分+素质特长成绩20分)
2.单独考试招生考生
总成绩520分=职业技能考试成绩满分300分+文化课测试成绩(语文100分+数学100分+素质特长成绩20分)
第十一条 折算成绩办法
1. 普高招生考生
(1)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核定
根据学校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体系,将考生的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历史、地理、技术(往届生以通用技术和信息技术的平均值计)10门科目分为5门专业基础科目和5门其他一般科目,各专业基础科目如下表:
| 专业 | 专业基础科目 |
| 设施农业与装备 | 语文 数学 生物 技术 思想政治 |
| 种子生产与经营 | 语文 数学 生物 技术 思想政治 |
| 畜牧兽医 | 语文 数学 生物 地理 技术 |
| 园艺技术 | 语文 数学 化学 生物 技术 |
| 园林技术(中外合作办学) | 语文 数学 外语 地理 生物 |
| 计算机网络技术 | 语文 数学 技术 物理 地理 |
| 软件技术 | 语文 数学 技术 物理 地理 |
| 旅游管理 | 语文 数学 地理 历史 技术 |
注:各专业的其他一般科目是指除其标注的专业基础科目之外的其他科目。
依据考生所报考专业的专业基础科目和其他一般科目,按各自科目类别等第折算分数,换算关系如下:
| 学考等第 | A | B | C | D | E |
| 专业基础科目-折算分数 | 35 | 28 | 22 | 15 | 0 |
| 其他一般科目-折算分数 | 25 | 20 | 16 | 11 | 0 |
备注:浙江省考生的学业水平考试中相关科目等第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学考主管部门提供的相关成绩信息为准。外省转入我省考生的学考成绩,已经过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认定的,我校予以认可;未经过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认定的,考生须出具外省省级主管部门盖章的成绩证明,否则我校不予认可,计为0分。往届生学考成绩P等计0分。
(2)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的成绩核定
根据考生高中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的评定等级,将品德表现、运动健康、艺术素养、创新实践4项评定等级按不同的权重折算分数,换算关系如下:
| 评定等级 | A | B | C |
| 品德表现、创新实践 | 15 | 6 | 0 |
| 运动健康、艺术素养 | 10 | 4 | 0 |
2.单独考试招生考生
单独考试招生考生职业技能考试成绩满分为300分,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提供的成绩为准。
第十二条 综合测试
综合测试总分值为220分(含素质特长成绩20分),由学校自主命题,自行组织考试。
1.考核时间:2021年4月24日(具体时间见准考证)。
考生需携带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有效期内)、准考证准时入场参加测试,未在规定时间内入场不得参加测试。
2.考核地点:温州科技职业学院。
3.考核方式:
普高招生考生报考各专业均为面试,测试内容由专业认知、专业潜能、逻辑思维,实践操作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等组成。
单独考试招生考生报考为文化课(语文、数学)笔试,按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招生考试大纲规定的内容。
4.素质特长计分办法
考生凡在高中阶段符合素质特长计分办法的所列条件,可在素质特长项中获得相应的分值。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素质特长项成绩的,同类项只取最高分项,不同类项可以累计但最高不超过20分。
| 序号 | 项目 | 等级 | 分值 | 备注 |
| 1 | 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职组技能比赛或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职业能力大赛 | 国家级一等奖 | 20分 | 限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且与报考专业相关项目 |
| 国家级二等奖 | 18分 | |||
| 国家级三等奖 | 15分 | |||
| 省级一等奖 | 15分 | |||
| 省级二等奖 | 12分 | |||
| 省级三等奖 | 10分 | |||
| 2 | 体育竞赛 | 国家级前八名 | 20分 | 以教育、体育主管政府部门组织的比赛和以“中国”开头的全国性文体协会主办的比赛 |
| 国家二级及以上运动员 | 20分 | |||
| 省级一等奖(前2名) | 20分 | 限教育、体育主管政府部门组织的比赛项目(不含其下属部门或协会、学会组织的比赛项目) | ||
| 省级二等奖(第3-4名) | 18分 | |||
| 省级三等奖(第5-8名) | 15分 | |||
| 市级一等奖(前2名) | 15分 | |||
| 市级二等奖(第3-4名) | 10分 | |||
| 市级三等奖(第5-8名) | 5分 | |||
| 3 | 荣誉称号 | 国家级 | 20分 | 限教育行政部分或共青团颁发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等 |
| 省级 | 15分 | |||
| 地(市)级 | 10分 |
以上素质特长项分值为个人项目,团体项目成员按个人项目分值的50%计分。
备注:(1)申请素质特长且符合我校招生章程规定的考生,须在4月7日前登录我校招生网提交素质特长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所提交材料因图片或图章不清晰无法辨认的,视为无效,后果由考生自行负责。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逾期不再受理。(2)已申请素质特长项的考生须在4月24日综合测试当日到学校指定地点进行原件核验,并上交复印件1份(加盖学校公章)。未进行原件核验视为放弃素质特长项申请。(3)所有素质特长项分值申请由学校提前招生工作组初审,初审通过后报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认定并在学校招生网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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