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公务员行为,建立勤政廉政、务实高效的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市各级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行政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政治坚定。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坚定理想信念,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模糊认识,听信、编造、传播政治谣言的;
(二)散布对党和政府不满的文字、言论、图片、视频的;
(三)印制、张贴、传播非法宣传品,参加或者纵容他人参加邪教组织的。
第四,勤奋学习。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坚持学习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不断优化知识结构。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在实践中获取知识和营养,努力提高工作技能。
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不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学习、教育和培训活动的;
(二)知识和技能经培训仍达不到岗位要求的;
(三)未经批准,不参加本单位组织的业务考试;
(4)不善于学习和运用政策,学习成功经验,用新的思路和方法解决新问题。
第五条。关注大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反对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认真落实“机关联系基层、干部联系群众”的工作机制,坚持“一线工作法”,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确保事事有回音、事事有落实。
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不深入基层,不掌握民情,不了解民意,脱离群众;
(2)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漠不关心,随意处置;
(三)不接受群众监督,扣压、销毁举报信件,向举报人泄露举报情况,压制批评和打击报复的;
(四)玩忽职守,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和损失的。
第六条依法行政。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执行公务,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严格执行首问负责、限时办结、一次性告知等制度。,为公众和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的;
(二)违反政府规定,由政府部门决定招标、征收、拍卖等事项的;
(三)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费用或者收取财物的;
(四)不按照规定回答或者处理客户的咨询事项,或者不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并明确告知当事人的;
(五)对委托人提出的材料齐全的申请事项不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的;对于材料不全的申请事项,无需一次性补充或修改意见。
第七条保守秘密。增强保密观念,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规定。
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未经批准,获取、持有、买卖、转让或者出借、摘抄、记录、复制、传真、携带、传输或者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在新闻采访和发表文章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三)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或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共3页,当前第1页123

微信扫码关注公众号
获取更多考试热门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