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费是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的重要经常性支出项目,是指出差期间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下面小编收集北京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仅供参考!
北京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20xx暂行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北京市各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促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xx〕53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京各级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包括在京驻外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在京单位)。
本办法所称北京市各级党政机关,是指北京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CPPCC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在常住地以外临时出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当地交通费。
第四条在京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严格控制出差次数和天数;严格差旅预算管理,按照中央和北京市关于厉行节约的要求,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性内容或无明确公务目的的旅游,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不同部门之间无实质性内容的学习、交流、考察。
第五条差旅费标准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xx〕531号)规定的相关标准执行。
第二章城际交通费用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到常住地以外的地区,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可由一人陪同乘坐同级交通工具。
不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八条当前往商务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供选择时,商务旅客应在不影响公务和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选择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可凭凭据报销民航发展基金和燃油附加费。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可以为每次出行购买一份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凡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
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在酒店(含宾馆、招待所,下同)住宿发生的房租支出。
第十二条在京各单位工作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xx]531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部级及相当级别的工作人员住普通套房,处级以下住单间或标间。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应当在与其职务相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酒店住宿。
第四章粮食补贴
第十五条伙食补助是指支付给员工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
第十六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并按规定标准使用。
第十七条在京各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伙食补助限额标准,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xx〕531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出差人员应自行用餐,凡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除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况外,应向接待单位支付餐费。
第五章地方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当地交通费是指员工因公出差发生的当地交通费。
第二十条当地交通费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
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支付相关费用,但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六章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出差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开支差旅费。除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外,费用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承担,不得转嫁给下属单位、企业或者其他单位。
第二十三条城市间交通费用按交通工具等级凭据报销,机票预订费、经批准的中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予以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内凭发票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中转期间伙食补助费按当天到达目的地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不按规定支付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出差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应提供差旅费审批表、机票、船票、住宿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费用等。应根据需要通过公务卡或银行转账进行结算。
第二十五条财务部门要按规定严格审核差旅费,对未经批准的出差和超范围、超标准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七章监督和问责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差旅活动和费用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差旅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和规模控制以及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负责。应检查和核实差旅费报销,以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和合规。对未经批准旅游、不按规定交费和报销差旅费的,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问题,重大问题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各单位要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对在京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差旅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3)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将差旅费转嫁给下属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违反规定接受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旅游和非工作访问,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把关不严的;
(二)虚报差旅费;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移差旅费;
(六)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资金予以追缴,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应当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和培训,由主办单位统一安排住宿。会议和培训期间的住宿费和交通费由会议和培训的组织者按规定统一支出;在途差旅费由单位按规定报销。
第三十一条不参照公务员法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
第三十二条有特殊业务需求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在不突破差旅费开支标准和规模的前提下,由主管部门制定办法,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各区县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补充办法,并抄送市财政局。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财政局印发的《关于印发的通知》(京财行[20xx]932号)同时废止。北京市其他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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