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1)
附加工作酬金=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2)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
附加工作酬金=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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