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无父无母的儿童的处理办法:一般情况下,应当查询相关信息,确保该被收养人为无父无母的孤儿。并依法与其现存监护人订立收养协议,共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且无法查询该孤儿生父母信息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微信扫码关注公众号
获取更多考试热门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