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送养没给钱违法,但不是不给钱的行为违法,而是民间送养行为违法。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一)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二)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三)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四)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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