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外国孩子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
2、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3、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6、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应与被收养人的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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