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收养关系可以协议解除,协议不成的也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解除。
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
1、由于养父母不尽抚养责任,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应予解除。
2、生父母在送养时有意隐瞒子女的生理缺陷,或有其他病症的,可予解除。
3、养父母与其抚养成人的养子女关系恶化,再继续共同生活对双方的正常生活确实不利,一方坚决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可准予解除。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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