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会计科目表中,编号1221是其他应收款
。它是指企业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和应收利息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其主要内容包括:
①应收的各种赔款、罚款,如因企业财产等遭受意外损失而向有关保险公司收取的赔款等;②应收的出租包装物租金;
③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如为职工垫付的水电费、应由职工负担的医药费;
④存出保证金,如租入包装物支付的押金;
⑤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
本科目应当按照其他应收款的项目和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发生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或转销各种款项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赔付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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