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章程应当包括:学校的登记名称、简称、英文译名等,学校办学地点、住所地;学校的机构性质、发展定位,培养目标、办学方向;经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层次、规模;学校的主要学科门类,以及设置和调整的原则、程序等。
高等学校章程是大学内部的宪制性文件,由大学的权力机构为了保证大学的独立地位,根据高等学校设立的特许状、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教育法律法规,按照一定的程序制定的有关大学组织性质和基本权利的并且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治校总纲领。
在章程的制定和落实过程中,各高校也各有特色,比如,中国人民大学讨论的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如何在章程中体现人民大学追求的核心价值和理念,二是如何通过章程来体现和保障“回归大学本位、守护大学精神”。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指导和规范高等学校章程建设,促进高等学校依法治校、科学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章程的起草、审议、修订以及核准、备案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章程是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高等学校应当以章程为依据,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实施办学和管理活动、开展社会合作。
高等学校应当公开章程,接受举办者、教育主管部门、其他有关机关以及教师、学生、社会公众依据章程实施的监督、评估。第四条 高等学校制定章程应当以中国特色*理论体系为指导,以宪法、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办学方向,遵循高等教育规律,推进高等学校科学发展;应当促进改革创新,围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推进文化传承创新的任务,依法完善内部法人治理结构,体现和保护学校改革创新的成功经验与制度成果;应当着重完善学校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体制、机制,反映学校的办学特色。第五条 高等学校的举办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以章程明确界定与学校的关系,明确学校的办学方向与发展原则,落实举办者权利义务,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第六条 章程用语应当准确、简洁、规范,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章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编、章、节、条、款、项、目。第二章 章程内容第七条 章程应当按照高等教育法的规定,载明以下内容:
(一)学校的登记名称、简称、英文译名等,学校办学地点、住所地;
(二)学校的机构性质、发展定位,培养目标、办学方向;
(三)经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层次、规模;
(四)学校的主要学科门类,以及设置和调整的原则、程序;
(五)学校实施的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远程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等不同教育形式的性质、目的、要求;
(六)学校的领导体制、法定代表人,组织结构、决策机制、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内设机构的组成、职责、管理体制;
(七)学校经费的来源渠道、财产属性、使用原则和管理制度,接受捐赠的规则与办法;
(八)学校的举办者,举办者对学校进行管理或考核的方式、标准等,学校负责人的产生与任命机制,举办者的投入与保障义务;
(九)章程修改的启动、审议程序,以及章程解释权的归属;
(十)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事由,校徽、校歌等学校标志物、学校与相关社会组织关系等学校认为必要的事项,以及本办法规定的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重大事项。第八条 章程应当按照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健全学校办学自主权的行使与监督机制,明确以下事项的基本规则、决策程序与监督机制:
(一)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二)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制订招生方案,调节系科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四)制订学校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设置教学、科研及行政职能部门;
(六)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原则;
(七)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
(八)学校财产和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九)其他学校可以自主决定的重大事项。第九条 章程应当依照法律及其他有关规定,健全中国*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具体实施规则、实施意见,规范学校党委集体领导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明确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的制度规范。
章程应当明确校长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管理工作的职权范围;规范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务会议的组成、职责、议事规则等内容。第十条 章程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与发展需要,科学设计学校的内部治理结构和组织框架,明确学校与内设机构,以及各管理层级、系统之间的职责权限,管理的程序与规则。
章程根据学校实际,可以按照有利于推进教授治学、民主管理,有利于调动基层组织积极性的原则,设置并规范学院(学部、系)、其他内设机构以及教学、科研基层组织的领导体制、管理制度。
学生会组织章程包括的内容有总则、会员、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基层组织、学生骨干、附侧则等,学生代表大会的召开周期及主要任务、学生代表的产生原则及权利和义务等内容;执行机构的组成及职权等内容,基层组织的组成及职权等内容;学生骨干的选拔及退出的条件及程序等内容,解释权声明和生效条款等内容。
学生会组织规章包含什么内容:
1、条例。包含学生会组织的特性、服务宗旨、基本上每日任务等内容。高等院校学生会组织是学生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身服务项目、自身监管的行为主体组织,是高等院校党建联络众多同学的关键纽带和桥梁,是重视学生行为主体影响力、健全院校内部管理体制的主要层面。学生会组织要坚持不懈以学生为本,坚持为了更好地同学、代表同学、服务项目同学、借助同学,从同学中、到同学中去。
学生会组织的具体每日任务是在党的组织建设、团的辅导下,团结一致和正确引导众多同学紧听党话跟党走*民主*社会路面,勤奋发展为又红又专、才德兼备、全面的发展的*民主*社会达标建筑者和靠谱继任者。学生会组织规章时要明确指出搭建党带领下的“一心双环”团学组织布局。
2、vip会员。包含学生会组织vip会员的构成、公民基本权利和主要责任等内容。全日制在学校学生,认可学生会组织规章,均为学生会组织vip会员。学生会组织会员有权利对学生会组织工作中开展监管,并提意见、咨询和指责有权利参与学生会组织进行的各类主题活动拥有被选举权、选举权及学生会组织规章所明文规定的其他支配权。学生会组织vip会员须遵循学生会组织规章,实行有关决定,进行工作任务。
3、权利组织。包含学生代表交流会的举办周期时间及具体每日任务、学生代表的造成标准及权利和义务等内容。院级方面学生代表交流会举办周期时间不超过2年院(系)方面大会举办周期时间为一年。学生代表交流会为学生会组织的最大国家权力机关,其关键目标是:决议学生会组织工作报告
大选造成新一届领导成员制订及修定组织规章征询众多同学对院校工作中的工作建议,发挥好公路桥梁枢纽功效。院级方面学生代表交流会代表经班集体、院(系)学生会组织大选造成,代表配额一般不低于学生会组织所联络学生总数的1%,名额分配要遮盖每个系院、班级及关键社团活动,在其中非校、院(系)级学生会技术骨干的学生代表一般不低于60%。
推行常任代表会议制度(下称“常代会”)的学生会组织须确立常代会为学生代表交流会散会期内的常设机构,承担监管评定学生会组织工作中、监督组织规章和工作中规章执行状况、征求决议学生会组织工作报告、大选决策领导成员构成工作人员调节等重大事项。常代会不可替代学生会组织行驶权益维护等日常执行功能。常任代表由各院(系)从学生代表交流会代表中强烈推荐造成。在没有举办学生代表交流会的本年度,应每一年最少集结1次大会。
4、执行器。包含执行器的构成及权力等内容。院级学生会组织须开设执委,由现任主席1名、副书记4至6名构成,有分教学区的院校可酌情考虑提升副书记总数。
5、底层组织。包含底层组织的构成及权力等内容。确立创建学生会组织“院校、院(系)、班集体”三级联动的工作中布局。确立院级组织对院(系)级组织、院(系)级组织对班委的辅导岗位职责,关键从制度管理、整合资源、主题活动进行等层面,加强院级学生会组织对系院学生会组织的具体指导、联络和协助不断完善院级学生会组织每一年最少1次根据集中化大会或书面通知征求所有院(系)学生会组织工作报告及意见和建议的规章制度建立完善院级学生会组织对院(系)学生会组织工作中的考核制度,考评结果开展公布。确立各个学生会组织要相互配合团组织加强对学生社团活动的正确引导、管理方法和服务项目。
6、学生技术骨干。包含学生技术骨干的选拨及撤出的标准及程序流程等内容。确立关键学生技术骨干侯选人务必合乎政治合格、学习培训出色、品行优良、作风优良、群众基础好等规范,朝向众多同学开展选拨,选拔全过程公开化、公平交易,保证众多同学的自主权、参与权,选拨结果开展公示公告,接纳众多同学监管。确立要创建学生技术骨干激励制度,针对没法一切正常学有所成的、考评不达标的、违纪的及其别的没法一切正常做好本职工作的学生技术骨干,应按规定和程序流程给予辞退、撤职或免去。
7、附录。包含解释权申明和起效条文等内容。
参加学生会可以认识更多的人,扩大社交圈子,拓展人脉关系,锻炼交际沟通能力。学生会是一个展示自我的舞台,在这里你会参与或者组织很多活动,可以锻炼组织能力、策划能力,领导能力以及执行力。参加学生会,可以儿顺利入党,一般只要是大二大三还留在学生会的同学,是有要求必须入党的,当然就有入党名额了,而且基本就是走过场就可以入了。在学期末,评优、评奖学金的时候,参加学生会有很多加分,相比其他没有参加学生会的同学来说,就有很多优势。其实,基本上,很多荣誉之类的,都是学生干部得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二十九条:“设立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章程的修改,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核准。”
章程内容应包含下列事项:学校名称、校址;办学宗旨;办学规模;学科门类的设置;教育形式;内部管理体制;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章程制定程序方面:制定过程要民主公开;章程草案应该在校内广泛征求意见;章程草案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章程草案应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章程草案应由学校党委会审定。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第二十三条:“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的章程由教育部核准。”
高校招生章程是高等学校依据我国相关教育法规和教育部要求制订的,是高校开展招生工作的重要依据,包括高校全称、校址(会注明涉及的分校、校区等),层次(本科、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高校或成人高校、公办高校或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
高校招生章程是什么
高校招生章程是高等学校依据我国相关教育法规和教育部要求制订的,是高校开展招生工作的重要依据。教育部明确规定,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高校的招生章程经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备案后方能向社会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高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
高校招生章程有什么
高校全称、校址(会注明涉及的分校、校区等),层次(本科、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高校或成人高校、公办高校或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专业培养的外语语种,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比如:有无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师生和学校合法权益,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是由安徽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 学校是公益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淮南师范学院,中文标准字为赵朴初先生书法题字,英文名称为Huainan Normal University,简称HNNU。
校训:明德、至善、博学、笃行。
校徽:校徽主体为圆形,由中英文校名标准字、标准色、建校年份、设计图案等元素构成,设计图案为变形的书籍、风帆、航船,寓意淮南师范学院承载人类智慧、乘风破浪、扬帆远航。
校旗:校旗由校名、中英文标准字、标准色等元素组成,整体为长方形。校旗长2.4m,宽1.6m。
校歌:《追梦》。
校庆日: 9月28日。
学校网址:www.hnnu.edu.cn
校区:泉山校区(主校区,通讯地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西路 邮编232038)和东校区(通讯地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学院路278号 邮编232001)。
学校注册地址:安徽省淮南市洞山西路。
第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淮南师范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内部治理制度,坚持依法治校。
第七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第八条 学校实施以本科为主的普通高等教育,开展继续教育,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加强国际交流,拓展中外合作办学和留学生教育。
高校招生章程是高等学校依据我国相关教育法规和教育部要求制订的,是高校开展招生工作的重要依据。教育部明确规定,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
高校招生章程作用
教育部在连续10年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中均明确指出:“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是高等学校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的主要形式,高等学校应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录取新生。”
《招生章程》是高等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出当年的《招生章程》。 《招生章程》内容一般包括:高等学校全称、校址(分校、二级学院、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公办或民办高等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或者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学习形式(全日制、网络教育等),分专业招生计划及说明,外语考试语种要求,录取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等。
它是高校向社会公布的法规性文件,学校依据事先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进行招生。各级招生部门依据《招生章程》对高校进行有效监督,不仅增加了学校招生的透明度,同时也增加了考生的知情权,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学校和考生之间在填报志愿时信息不对称问题。因此,对于考生和家长而言,《招生章程》是考生填报志愿的重要依据。考生在填报志愿前,一定要对这些内容进行详细了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高等教育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
第三条 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的高等教育事业。
第四条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现代化建设。
第六条 国家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举办高等学校,并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发展高等教育事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举办高等学校,参与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第七条 国家按照*现代化建设和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层次高等学校的实际,推进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和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提高高等教育的质量和效益。
第八条 国家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为少数民族培养高级专门人才。
第九条 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和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
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第十条 国家依法保障高等学校中的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在高等学校中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二条国家鼓励高等学校之间、高等学校与科学研究机构以及企业事业组织之间开展协作,实行优势互补,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
国家鼓励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三条 国务院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高等教育事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高等教育事业,管理主要为地方培养人才和国务院授权管理的高等学校。
第十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等教育工作,管理由国务院确定的主要为全国培养人才的高等学校。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高等教育工作。
第二章 高等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五条 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高等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
国家支持采用广播、电视、函授及其他远程教育方式实施高等教育。
第十六条 高等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高等学历教育应当符合下列学业标准:
(一)专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基本技能和初步能力;
(二)本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硕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相应的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博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相应的技能和方法,具有独立从事本学科创造性科学研究工作和实际工作的能力。
第十七条专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本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四至五年,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三至四年。非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修业年限应当适当延长。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报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对本学校的修业年限作出调整。
第十八条 高等教育由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
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主要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高等专科学校实施专科教育。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科学研究机构可以承担研究生教育的任务。
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非学历高等教育。
第十九条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录取,取得专科生或者本科生入学资格。
本科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录取,取得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
硕士研究生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录取,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
允许特定学科和专业的本科毕业生直接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条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接受非学历高等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发给相应的结业证书。结业证书应当载明修业年限和学业内容。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和博士。
公民通过接受高等教育或者自学,其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根据社会需要和自身办学条件,承担实施继续教育的工作。
第三章 高等学校的设立
第二十四条 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十五条 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具备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大学或者独立设置的学院还应当具有较强的教学、科学研究力量,较高的教学、科学研究水平和相应规模,能够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大学还必须设有三个以上国家规定的学科门类为主要学科。设立高等学校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制定。
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原则制定。
第二十六条 设立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其层次、类型、所设学科类别、规模、教学和科学研究水平,使用相应的名称。
第二十七条 申请设立高等学校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
(二)可行性论证材料;
(三)章程;
(四)审批机关依照本法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以下事项:
(一)学校名称、校址;
(二)办学宗旨;
(三)办学规模;
(四)学科门类的设置;
(五)教育形式;
(六)内部管理体制;
(七)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
(八)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
(九)章程修改程序;
(十)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委托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评议。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机关审批;修改章程,应当根据管理权限,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四章 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二条 高等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第三十三条 高等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三十四条 高等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三十五条 高等学校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国家支持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成为国家科学研究基地。
第三十六条 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第三十七条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第三十八条 高等学校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高等学校不得将用于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财产挪作他用。
第三十九条 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按照中国*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其领导职责主要是:执行中国*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按照国家有关社会力量办学的规定确定。
第四十条 高等学校的校长,由符合教育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高等学校的校长、副校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第四十一条 高等学校的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高等学校的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务会议,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四十二条 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二)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三)调查、处理学术纠纷;
(四)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五)按照章程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高等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本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评价制度,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效益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四十五条 高等学校的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十六条 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可以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不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公民,学有所长,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经认定合格,也可以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四十七条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职务制度。高等学校教师职务根据学校所承担的教学、科学研究等任务的需要设置。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高等学校的教师取得前款规定的职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二)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
(三)具备相应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
(四)承担相应职务的课程和规定课时的教学任务。
教授、副教授除应当具备以上基本任职条件外,还应当对本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基础理论和比较丰富的教学、科学研究经验,教学成绩显著,论文或者著作达到较高水平或者有突出的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的具体任职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八条 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由高等学校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
高等学校的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由高等学校校长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
第四十九条 高等学校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高等学校的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五十条 国家保护高等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改善高等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五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为教师参加培训、开展科学研究和进行学术交流提供便利条件。
高等学校应当对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 高等学校的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以教学和培养人才为中心做好本职工作。
第六章 高等学校的学生
第五十三条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尊敬师长,刻苦学习,增强体质,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思想,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掌握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四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
第五十五条 国家设立奖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各种形式的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国家规定的专业的学生以及到国家规定的地区工作的学生给予奖励。
国家设立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基金和贷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各种形式的助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
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学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
高等学校应当对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给予鼓励和支持,并进行引导和管理。
第五十七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八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或者修满相应的学分,准予毕业。
第五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
第七章 高等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
第六十条 高等教育实行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高等学校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教育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保证国家举办的高等教育的经费逐步增长。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向高等教育投入。
第六十一条 高等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证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不得抽回其投入的办学资金。
第六十二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在校学生年人均教育成本,规定高等学校年经费开支标准和筹措的基本原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年经费开支标准和筹措办法,作为举办者和高等学校筹措办学经费的基本依据。
第六十三条 国家对高等学校进口图书资料、教学科研设备以及校办产业实行优惠政策。高等学校所办产业或者转让知识产权以及其他科学技术成果获得的收益,用于高等学校办学。
第六十四条 高等学校收取的学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六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高等学校的财务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对高等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七条 中国境外个人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进入中国境内高等学校学习、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其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
第六十八条 本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本法所称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是指除高等学校和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外的从事高等教育活动的组织。
本法有关高等学校的规定适用于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和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但是对高等学校专门适用的规定除外。
第六十九条 本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高校招生章程是高等学校依据我国相关教育法规和教育部要求制订的,是高校开展招生工作的重要依据。教育部明确指出:“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高校的招生章程经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备案后方能向社会公布,不得擅自更改。
招生章程包含内容:
高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录取规则(如有无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招生章程查询途径:
招生章程作为高校向社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公示。根据教育部要求,各高校要在规定时间内(一般在每年4月)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阳光高考信息公开平台”,经高校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向社会公示。
此外,考生还可以从本省招办下发的材料中查看招生章程,或登录各高校的官方网站查看。
高校“一八制”建设工作座谈会讲话稿按:月日,省政府召开部分省属高校“一八制”建设工作座谈会,省政府副书长xx主持,副省长xx讲话,省委高教工委省教育厅主要负责同志及有关处室负责人,省属本科高校和xx警官职业学院校院长及其主管处室主要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李仲为同志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现将讲话予以印发,请各高校结合实际认真学习贯彻。
省政府召开部分省属高校“一八制”建设工作座谈会,再次安排部署“一八制”工作,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高等教育的关心和对这项工作的重视,座谈会的召开必将对我省高校的长远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对“一八制”工作产生有力的推动。
近年,高教工委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的安排部署,从制度建设入手,不断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积极创新教代会民主监督制度,着力推进高校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相关工作推进顺利,成效良好。
现就这方面工作讲两点意见。
一理顺高校党委和行政职能,切实完善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党领导普通高等学校的根本制度,是高校坚持*办学方向的重要保证。
省委省政府领导对我省高校贯彻落实这一制度多次作出重要批示,长兴副省长就推进有关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省委高教工委按照省委省政府领导要求,深入所部属高校所省属办高校调研,广泛听取高校干部师生意见,在此基础上,制定了《xx省省属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若干意见试行》,要求高校党委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统一领导学校工作,从八个方面明确了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规范了高校院系级党政联席会议的职能;明确了校长的八项主要职责,要求校长要坚持校务开民主办学,依靠专家治教治学,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校务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职务评聘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组织的作用,调动广大师生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重申了高等学校的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对高校建立健全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提出了具体要求,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必须由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讨论决定。
中办发〔〕xx号下发后,省委高教工委及时组织对高校领导干部进行培训,就贯彻落实工作做出安排部署。
同时,按照《党》规定和《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要求,推动高校党委按规定期限换届。
会同省委组织部制定了《xx省省属高等学校行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在全国率先推行高校行政领导和院系领导任期制,受到教育部的充分肯定。
工作中,我们感到,贯彻落实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必须准确把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基本内涵:党委领导是核心,校长负责是关键,教授治学是基础,民主管理是保障,制度建设是根本。
高等学校坚持党的领导,要注意克服两种倾向:
一是党委的领导核心地位落实不到位,党委只管党务工作,学校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都只由校长和行政班子决定,校长对党委的决策执行不力或打折扣;二是党委过多地干预行政工作,使校长的管理权不能有效行使,造成党政之间矛盾。
校长负责在实践中也要克服两种倾向:
一是过分地强调校长依法行使权力,不能自觉的接受党委的领导,一些重大问题不经党委集体讨论,个人说了算;二是校长不能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党委作出决策后,不能有效地组织实施,工作推诿扯皮,影响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在坚持“教授治学”上,各高校党委和行政要努力克服行政化倾向,在学科发展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上广开渠道,请教授参与决策。
在学术研究上,要为教授创造宽松的学术环境,张扬他们的学术思想和学术自由,使他们能够创造性地工作;在学校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中,注意向教授和学科带头人及教学骨干倾斜。
在各项管理中,都要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建立一套教授民主治学的有效机制。
但同时,教授“治学”不等于教授“治校”,教授治学也不能代替党委对高校的统一领导和校长对高校行政管理的全面负责,它只能在党委统一领导和校长全面负责的前提下发挥积极作用。
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民主管理”是基石,制度和议事规则是保障。
各高校要进一步完善会议制度组织制度工作制度和议事规则,充分尊重学术权力,大力实行民主管理,着力克服行政化倾向,充分调动广大师生员工参与学校事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积极创新教代会民主监督制度近年,省委高教工委督促各高校全面推行校务开,在制定和完善大学程的过程中,充分发挥教代会的职能和作用,组织广大师生员工发挥主人翁作用,积极参与。
大力推动高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全省所高校中,有所高校工会关系隶属省教育工会,其中所已建立教代会制度,所未建立教代会制度的民办高职xx烹饪旅游职业学院和西安城市建设职业学院也正在加紧组建当中。
目前,各学校每年一次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已形成制度,学校以教代会为主渠道,落实了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加强了学校党政和管理部门与教职工的联系和沟通。
为了进一步完善并强化校务开制度,高教工委制定了《关于全面推行校务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和《xx高等学校校务开实施细则》。
今年,我们已对全省所民办普通高校工会组建教代会召开以及校务开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调研。
在工作中,我们感到部分高校对教代会制度重视不够,教代会职能作用发挥不佳,教代会不能定期按时换届,学校行政领导和工会主席不能坚持每年向教代会报告工作;有些高校重大事项,以及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不能坚持教代会讨论通过,教代会代表提议不能及时得到回应,二级教代会推进工作不够理想。
教代会是学校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力民主管理的一个基本制度,委厅已将《xx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印发,希望各高校切实做好规定的贯彻落实,在教代会的规范建设上下功夫,积极推进教代会的制度建设和实践与改革。
中共xx省委高教工委办室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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