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分高考 精选问答

师范类最冷门的专业

发布时间: 2026-05-24 22:53
精选回答

特殊教育专业。

特殊教育,顾名思义,就是对有特殊需要的人,如视力、听力、语言、身体、智力、心理和一般残疾的人,使用特殊的方法和设备进行教学,帮助他们获得知识,弥补残疾,发展能力。特殊教育课程是教育学的二级学科,是教育学、心理学和医学的跨学科交叉学科。

本科阶段提供的课程通常不仅包括教育方面的普通课程,还包括特殊教育理论和方法方面的课程,如不同类型的特殊儿童的特点和教育、手语、盲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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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特殊教育发展相对缓慢,但中国仍有不少高校开设了特殊教育专业,如本科层次的北京师范大学、暨南大学,专科层次的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长沙职业技术学院等,主要培养未来能在特殊教育领域工作的人才。

毕业后,特殊教育学生可以在特殊学校、普通教育学校、医院、康复中心和相关机构从事教学、康复、行政和研究工作。事实上,由于他们面对的是特殊人群,除了优秀的专业技能外,他们还需要加倍的爱心和耐心。这项工作非常辛苦,但能够帮助一些人,是非常有意义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院全日制普通专科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二条学校全称: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国标代码为14431)

第三条学校英文名称:Zhejiang Vocational College of Special Education

第四条主校区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留和路527号(杭州小和山高教园区)

第五条办学层次:普通专科(高职)

第六条办学类型:公办高等职业学院

第七条颁发证书学校: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颁发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结构

第八条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集体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作为学院招生常设机构。在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招生办公室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章,具体负责学院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学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生工作全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学院以社会人才需求、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为依据,制定分专业招生计划。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经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可以根据生源情况适当调整分专业计划。各专业招生计划,经学院院长办公会讨论审定,报省教育厅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招生负责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招生生源计划报(送)到省教育考试院,并按规定时间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院负责、省考试院监督体制,按考生德智体三方面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高职(专科)层次生源不限外语语种和最低分要求,但进校后,所有专业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五条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六条浙江省及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市、自治区录取办法:以考生符合所填报志愿的选考科目范围为前提,根据省教育考试院专业平行志愿分段投档提供的考生名单,按考生高考总分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高考总分相同的考生,依据位次、志愿顺序录取。三段录取后对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进行征求志愿录取。

第十七条未实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市、自治区录取规则:执行相关省市的投档规定,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先录取平行志愿,若平行志愿不满时,再考虑征求志愿,如征求志愿仍未满时,学院按规定视情况进行降分征求志愿。

第十八条在专业录取过程中,若出现总分相同的情况,普通高考专业分数优先顺序如下:语文、数学、英语,中职单考单招专业分数优先顺序如下:专业技术、语文、数学。

第十九条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规定加分投档,学院按加分后的总分进行专业投档。

第二十条身体健康要求:除《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第一条规定的疾病及生理缺陷不能录取外,特殊教育专业还应符合《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详情请参照浙江省考试院公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学院将在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进行复检,复检不合格者将予以退学。

第六章 学费标准及奖助学金政策

第二十一条学院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按浙江省高校收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学院建立了完善的优秀学生奖学金制度和困难学生资助制度。

第七章 招生咨询及录取查询

第二十三条招生咨询:

传真:0571-86452702

招生QQ:

1785468488

联系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留和路527号

邮政编码:310023

学院网址:http:// www.zcse.edu.cn/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我院学工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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