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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发票盖章不清楚可以重新盖一个吗?
不可以在旁边重新盖个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来,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时,必须自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政策强调"一次性".因此,只允许加盖一个发票专用章,如没盖清楚,不允许在旁边再盖第二个发票专用章了.
加盖发票专用章的特殊规定
1.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规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当在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2.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规定:"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因此,电子发票上有税控签名和企业电子签章,不管是彩色打印还是黑白打印,都不需要另外找开票单位再加盖发票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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