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未遂的概念与特征
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据此,犯罪未遂必须具备以下有三个特征:
(一)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所谓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犯罪行为。着手是预备犯与未遂犯相区别的标志。
它是实行行为的组成部分,实行行为与预备行为的本质区别就在于前者可能直接导致危害结果,后者不能。
(二)犯罪未得逞
所谓犯罪未得逞,是指行为人着手实行犯罪行为后,犯罪未达既遂形态而停止了下来。
犯罪未得逞是指行为人所追求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危害结果没有发生。
(三)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所谓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违背行为人实施直接故意犯罪的犯罪目的或犯罪意图的原因,具体说来,一是非行为人的原因,一是行为人自身的原因。
此外,意志以外的原因必须是足以阻止犯罪意志的原因,若行为人虽然认识到存在客观障碍,但该障碍并不足以阻止其继续犯罪,而是由于其他原因放弃犯罪的,应认定为即主动放弃犯罪中止,而不是未遂。

微信扫码关注公众号
获取更多考试热门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