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果关系的错误,是指侵害的对象没有错误,但造成侵害的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与行为人所预想的发展结果不一致,以及侵害结果推后或提前发生的情况。
主要有三种情况:狭义的因果关系的错误、事前故意、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
(1)狭义的因果关系的错误,是指结果的发生不是按照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发展所预见的进程来实现的情况。如、甲以杀人的故意用刀刺杀乙,但乙为血友病患者,因流血过多而死亡。这些情况下,只要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基本部分有认识即可,而不要求对因果关系发展的具体样态有明确认识。所以,行为人对因果关系发展的具体样态的认识错误,不影响故意犯罪既遂的处理。
(2)事前的故意 ,是指行为人误认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第二个行为,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才导致预期的结果的情况。如、甲以杀人的故意对乙实施暴力,造成乙休克后,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为了隐匿罪迹,将乙扔至水中,实际上乙是溺水而死。
(3)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实际上是指提前实现了行为人所预想的结果。
如、甲准备使乙吃安眠药熟睡后将其绞死,但未待甲实施绞杀行为时,乙由于吃了过量的安眠药而死亡。

微信扫码关注公众号
获取更多考试热门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