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国时期法家的法制思想
主要体现在一些法家代表人物如李悝、吴起、商鞅等人的理论著作和政治实践中,这些法家代表人物的法制思想典型地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法律观,并成为战国时期法制发展的主要指导思想。
(一)以法治国
在治国的方针策略上,法家主张以法治国将法律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手段,‘以法治国’是法家的基本理论,也是新兴地主阶级的基本法制原则。这种以法治国的原则:第一,国家应制定法律作为全社会的基本准则,第二,国家应依照所制定的法律来处理各种事务,缘法而治。第三,以法律作为统一的取舍标准,要求全社会都在法律范围内活动,强调‘事断于法’。
(二)刑无等级
在法律的选用上,法家反对宗法制时代的礼有差等,而主张‘刑无等级’。即所谓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三)行刑重轻
在法律的内容上,法家主张行刑重轻即主张用严刑重罚的手段来达到以法治国的目的。重刑主义也是法家法律思想的突出内容。他们要求轻罪重判,提高量刑幅度,最终达到以刑去刑的目的。
(四)法布于众
最后,与以法治国等原则的要求相适用,法家也主张法布于众即向全社会公布国家的法律,认全体臣民清楚地知道什么是合法,什么是非法,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这也是以法治国方针的然要求。
法家的上述观点和主张集中反映了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对于法律的看法和认识,构成了中国封建社会初期的代表性法律思想。这些思想在当时被李悝、商鞅等代表人物贯彻到实际的政治法律之中,深刻影响了战国时期法制的发展与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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