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过于自信的过失
亦称有认识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因而构成犯罪的心理态度。
1.认识因素: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意志因素:行为人轻信能够避免但未能避免,以致发生了危害结果。所谓轻信能够避免,包含以下三层意思: (1)行为人相信危害结果不会发生,即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是持否定态度的。(2)相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有一定的实际根据。
(3)相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的根据并不充分、可靠。也就是行为人过高地估计了有利因素,过低地估计了不利因素,以至于最终还是发生了危害结果。
3、与间接故意的异同
①相似之处:
a认识因素上:都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间接故意:明知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过于自信:预见到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b意志因素上:都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间接故意: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过于自信:轻信危害结果不发生。
②不同之处:
a认识因素上:在过于自信过失中,行为人不仅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更重要的是,他同时还认识到了还存在防止危害结果的现实的有利条件,并认为只要自己利用这些有利条件,危害结果就不会发生.而间接故意则认识到了这种可能性是会转化为现实性的,即行为人所预见到的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较大,不发生的可能性较小而且无充分的现实根据。
b意志因素上:间接故意对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是不确信的,没有采取任何防范措施,完全持一种侥幸心理;过于自信的过失在意志因素上,一方面轻信结果可以避免,并对此怀着极大的自信,他相信危害结果不会发生,另一方面,对危害结果发生也不是采取消极放任的态度,而是积极防范,或打算利用已有的有利条件去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
一般可从以下情况来看:
a.如果行为人在行为前或行为过程中采取了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措施,仅因为行为人认识上的错误而未能有效防止,应当肯定是过于自信的过失;b.或者虽然行为人根本未采取任何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措施,但客观上存在着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有利条件,也即轻信必须要有现实依据,如行为人凭借自己的知识、经验、技术、能力等等客观存在的优势,只是因为过高地估计了有利条件或自己转危为安的能力,或者过低地估计了危险的严重性,才导致冒险行为。
过于自信的过失:如果发生则不为;间接故意:即便发生仍为之。
(二).疏忽大意的过失
1、概念: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因而构成犯罪的心理态度。
2、应当预见的前提是能够预见。应当预见是指:行为人负有预见义务,这种义务来自日常生活或说伦理道德的要求准则或者职务的要求,或者直接来自法律的规定。但应当预见的前提是行为人具有预见能力(可能性),若无预见能力也就不存在预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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