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是甲施工单位的员工,在施工期间,其不慎将左手无名指压断,张某要求施工单位就其所遭受的工伤作出赔偿。假如在项目经理的调解下,张某与施工单位达成协议约定:“单位一次性向张某支付5000元作为补偿,张某放弃诉讼的权利”。这种调解形式属于( )。

A 、行政调解
B 、法院调解
C 、民间调解
D 、仲裁调解
【正确答案:C】
民间调解是指在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或组织的主持下,通过相互谅解,使纠纷得到解决的方式。民间调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强制约束力。
12月29日清晨,北京清华附中一处建筑工地发生脚手架坍塌事故,造成10人死亡,4人受伤12月28日,安徽蚌埠一住宅项目施工现场发生塔吊倾覆事故,造成3人死亡、两人受伤12月19日,河南省光山县幸福花园小区工程发生坍塌事故,造成5人死亡、9人受伤。
经统计,仅去年12月全国公开报道的在建工程坍塌事故就有7起以上。由于建筑业生产经营和用工方式的特殊性,导致工伤事故高发,而建筑工人工伤保险参保率低、工伤认定调查取证难、工伤待遇落实难等问题突出,工伤维权已成为该领域从业人员最关心也最迫切解决的问题。
针对一些常见的工伤难题,记者采访了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科院语言研究所研究员李蓝和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合伙人施杰,请他们支招解惑。
承包分包难上保险
案例:张某在某工地施工中不慎受伤,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发现包工头也是层层转包承接的工程,别说是为他上工伤保险,连用工主体资格都没有。施工企业更表示,张某的工资不计算在工资总额内,按照现行缴费方式,无法为他上工伤保险。
李蓝: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即按照“项目参保、一次趸缴、全员覆盖、服务全程”的建筑行业农民工参保模式,为建筑行业农民工提供良好的工伤保险待遇。同时,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企业,不必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而是可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同时,应当杜绝资质挂靠、层层分包、转包等非法行为的发生,有关部门应坚决执行国家的相关政策法令,切实监管建筑行业的工程管理问题,从源头上杜绝安全事故问责无人的窘境。同时,还应当明确违法分转包工伤赔偿连带责任追究机制,即发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导致工伤的,发包单位与不具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建设项目没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了工伤,那用人单位就要支付职工工伤待遇。同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要承担连带责任。
单位未交工伤保险
案例:农民工王某在某建筑工地从事高空作业,施工中,他从5米高的钢管架上坠落,造成身体多处骨折。虽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但他却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为其所在单位没为他缴纳工伤保险。
李蓝:所有的建设项目必须参保,不参保就不能开工。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措施之一。对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施杰:针对这个问题,一些地区已经开始进行有益尝试。例如四川成都在出台了《成都市建筑施工企业非本市户籍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建筑施工企业非本市户籍农民工,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建筑施工企业社会保险,由建筑施工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农民工遭遇工伤后,已实名参保的人员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因此,若施工企业未按规定为农民工参保,农民工可向当地社保局、建设主管部门等反映情况,督促企业为农民工缴纳保险费用,若农民工在遭遇工伤时企业未为其参保,仍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向施工企业主张赔偿。
劳动关系难以确认
案例:吴某在某建筑工地进行油漆作业时,左脚被窗户玻璃划伤并损伤神经。因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吴某必须先证明和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才能进行工伤认定、伤残评定,获得应有的工伤赔偿。但建筑公司拒不承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也不提供相关证据。劳动关系认定难,成为挡在工伤职工维权道路上的一道坎。
李蓝:没签合同但遇到工伤,建筑工人可以拿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考勤记录等等证据确认劳动关系。工人自己也需要尽可能收集劳动关系凭证,如可以明确出事的施工地点和目击证人。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建筑企业就可以不跟员工签合同。建筑企业应依法与职工签劳动合同,保障员工权益。
施杰:建议农民工在工作期间注意保留诸如工资发放凭证、工作证等能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以便在需要证明存在劳动关系时有所准备。
某市一楼盘的建筑施工单位新招收的20多名农民工,其中大部分人是初次进入建筑工地作业,普遍安全意识差。施工单位拟对新招农民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张某是新招农民工的一员,他认为自己有多年工作经历,拒不参加单位组织的培训。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张某提出严肃批评,张某认为小题大做。问:张某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义务吗?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本单位安全生产形势、厂区布局及特殊危险场所的位置、有毒有害因素及必须遵守的安全事项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通用安全技术知识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知识等等。这是现代社会从业人员所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从从业人员的角度看,如果其不接受教育和培训,则很难取得好的效果。鉴于此,我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从业人员应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这是从业人员的一项法定义务。本案中,张某作为建筑施工单位的作业人员,从事的是高危职业,建筑施工的复杂性和多样性要求施工人员必须具备较完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技能。所以张某必须接受培训,不能拒绝法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五十五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目的是为了使从业人员掌握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及应急处理能力,自觉地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最低要求是必须保证具备有关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扩展资料:
一、实际案例:
2012年2月23日,李某拟在自己的面粉厂院内建设两栋单元房,遂与袁某、吕某签订了一份房屋建设施工协议。随后,袁某在未取得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的情况下即雇请人施工,并购买升降机自行安装,未经劳动部门认可即投入使用。
同年5月5日,吕某在没有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情况下,受袁某的安排操作起重机。当起重机运送楼板到七楼后,干活的民工文某、张某来到起重机吊篮里搬运楼板,不想起重机钢丝绳突然断裂,文、张二人随同吊篮、楼板从七楼坠落在地,致文某抢救无效死亡,张某重伤。
施工现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承建方仍组织人员施工,结果造成一死一重伤。湖北省枣阳市法院一审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袁某有期徒刑7个月;判处吕某拘役5个月,缓刑8个月。
二、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安全生产的本质:
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是安全生产最根本、最深刻的内涵,是安全生产本质的核心。它充分揭示了安全生产以人为本的导向性和目的性,它是我们党和政府以人为本的执政本质、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本质、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本质在安全生产领域的鲜明体现。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法制网-不具安全生产条件 承建方盲目组织施工致人死亡获刑
百度百科-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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