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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旌德县拆迁农民怎么补偿

发布时间: 2024-06-22 23:10:58

白地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安徽旌德县拆迁农民怎么补偿

      《S456绩谭路旌德段征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7月25日县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旌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28日

      S456绩谭路旌德段征迁工作实施方案

      为顺利推动S456绩谭路旌德段工程建设,县人民政府决定对S456绩谭路旌德段建设区域内的集体土地进行征收,同时对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进行征收和补偿安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

      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方案如下:

      一、征收主体及征收部门

      征收主体为旌德县人民政府,征收部门为旌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实施单位为白地镇人民政府。

      二、征收范围

      S456绩谭路旌德段经我县境内各项工程建设所需征收的集体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具体按项目工程设计用地(红线)图的范围而确定,以生产建设项目单位(业主)现场放线确定的边线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执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标准。

      (二)经县林业部门验收的退耕还林地,到户补偿标准按退耕还林前土地类别补偿标准执行。

      (三)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宣城市人民政府批复的标准规定执行(宣政复〔2020〕25号),详见附件1-6。

      (四)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一致,集体未利用地补偿标准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0.8的修正系数确定。

      (五)因工程建设造成农田承包户生产损失的,原承包关系不变,具体补偿协商解决,一次性补偿。

      四、临时用地补偿标准

      凡S456绩谭路工程设计用地(红线)图以外,因施工需要弃土区、取土区、堆料场、拌合站、施工驻地、新修施工便道等临时用地,由生产建设项目单位(业主)或受其委托的生产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按照《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

      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22〕1号)执行。补偿标准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偿:

      (一)临时用地租用水田按每年1200元/亩的标准计算;

      (二)临时用地租用旱地、山场按每年800元/亩的标准计算;

      (三)临时用地租用其他土地按每年600元/亩的标准计算;

      (四)临时用地上的青苗费等地上附着物及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补偿,按宣城市人民政府批复的标准规定执行(宣政复〔2020〕25号),详见附件1-6。

      (五)临时用地不满半年的按半年计算,超过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五、坟墓迁移补偿标准及规定

      (一)补偿标准

      1.迁移费:单棺按照800元、双棺按照1600元的标准给予迁移费。短期内安葬的墓穴迁移需抬棺的增加迁移费1000元/棺。

      2.补偿费:墓穴迁移实行重置价补偿,根据《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旌德县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宣政复〔2020〕25号)结合市场价测算墓穴补偿费用。

      (二)规定

      1.原则上采取集中安置为主的方式进行安置。

      2.集中安置的墓穴,由乡镇按民政部门有关规定,实行互找差价的原则,统一安置。

      3.分散安置的墓穴,由乡镇按民政部门有关规定,严格管控。

      六、杆、线、管、道的迁移

      在S456绩谭路公路征地范围内因影响公路建设需要动迁的电力、供水、通讯、广播电视等管线和设施,参照《宣城市加快推进5G发展领导小组关于印发

      的通知》(宣5G〔2021〕1号),各有关产权单位应本着“顾全大局、积极协助、及时迁改、确保安全”的原则,主动按期做好杆线管道的迁改工作,迁改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与线路产权单位充分协商,按照所签订的合同约定承担。

      七、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一)评估机构选定与房屋评估

      1.评估机构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被征收人通过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投票推荐的方式,按参加选择的被征收人多数意见确定,最终确定的评估公司需在征收范围内公示且不少于5个工作日。实施单位须向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2.评估相关规定。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评估机构应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各类装潢装饰、附属物等要做到应评尽评。严禁非评估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评估。被征收人对评估价格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宣城市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二)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1.被征收人集体土地上房屋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系数进行评估计价,重置价标准为:框架结构1600元/m2、混合结构一等1300元/m2、二等1200元/m2;砖木结构一等1100元/m2、二等1000元/m2;简易房500元/m2;简易棚350元/m2。

      2.被征收人房屋附属物和装潢补偿,由选定的评估机构依据《征收房屋各类附属物补偿标准》(附件4)和《房屋装潢的征收补偿标准》(附件5)结合现行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三)房屋征收安置方式

      本次房屋征收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和安置宅基地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1.货币补偿方式补助标准

      被征收人属集体土地上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以被征收人主体住房面积的重置价(不含装饰、装潢)结合成新系数进行评估后,补偿标准提高30%。

      2.宅基地安置方式分为自选宅基地安置和集中安置宅基地两种方式。

      

(1)自选宅基地补助标准

      1对被征收人选择自选宅基地安置的,在自选宅基地基础设施建设相关费用上给予补助;具体标准为:每户3人以内补助28000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人,再补助5000元,但每户总补助款不得超过38000元。

      2自选宅基地必须符合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关法律规定。

      3自选宅基地的每户每块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60m2。

      4被征收非居住房只补偿、不安置宅基地。

      5被征收人在征收区域外有宅基地或正在建房的不得再自选宅基地,但可享受自选宅基地补助。

      

(2)集中安置宅基地补助标准

      1对被征收人选择集中安置宅基地的,每宗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60m2,基础设施建设相关补助费用,按宅基地8万元/宗的标准,补助给集中安置地建设单位。

      2集中安置的证载或认定的宅基地按照“拆一还一、先拆先选”的原则执行,超出和不足面积按农用地补偿标准互找差价。

      (四)征收补助规定

      1.临时过渡补助费

      

(1)临时过渡安置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

      

(2)临时过渡补助费按照被征收房屋认定的居住房屋面积计算。

      

(3)选择货币补偿的,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6个月临时过渡补助费,每月按8元/m2的标准计算。

      

(4)选择宅基地安置的,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12个月临时过渡补助费,每月按8元/m2的标准计算。

      2.搬迁补助费

      

(1)搬迁补助费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计算。

      

(2)搬迁补助费标准:按8元/m2的标准,不足1000元按1000元计算,支付两次搬迁补助费。有大型设备的,按同时点货物运输价格另行计算。

      3.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

      

(1)以被征收人非居住房屋认定面积按6个月时间计算,一次性支付。

      

(2)具体标准为:经营性房屋按每月20元/m2、生产用房按每月10元/m2、办公用房(含出租居住)按每月10元/m2、仓储用房按每月5元/m2的标准计算。

      (五)征收奖励规定

      1.实行速迁奖励

      

(1)房屋征收签约腾空奖励期限为60日,按20日以内、21-40日之间、41-60日划定奖励阶段,以确认的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计算。

      

(2)被征收人按前款规定期限腾空房屋交付钥匙由实施单位拆除的,分别按300元/m2、200元/m2、100元/m2的标准进行计算奖励(面积以房屋证载面积或认定的主体房屋面积为准)。

      2.奖励单列支付,被征收人在取得《房屋腾空验收报告单》后领取奖励资金,超过奖励期限或被强制拆除的不奖励。

      3.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签约和奖励期限的,由实施单位报县政府研究决定。

      (六)签约和搬迁期限

      房屋征收签约期限为自县政府发布征收公告后60日内,搬迁期限在双方签订的协议中约定。

      (七)签约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与被征收人应当根据本方案规定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八)交房规定

      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应及时腾空房屋交钥匙,交房后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装潢及附属物统一归征收人所有。被征收人不得损坏、拆除,否则按标准由被征收人赔偿相应的损失。

      八、其他规定

      (一)在告知征地情况后,在征收范围内抢栽抢种的花卉苗木,青苗等不予补偿。

      (二)公告发布之日后,在征收范围内突击抢建、改建、增建的房屋、临时棚点及其他设施等,不予补偿。

      (三)经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依法认定的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四)征收有租赁(借用)关系的房屋,不直接对使用人安置和补偿,由房屋所有权人自行处理好租赁(借用)关系。

      (五)被征收人拒不配合评估的,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六)简易结构的房屋(棚),只补偿不安置、不奖励、不享受临时过渡补助。

      (七)对其他未列入征收补偿的特殊建筑类等项目,补偿方案由乡镇政府申报,一事一议,协商解决。

      (八)征收过程中的权属纠纷等,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争议各方不得影响征收和工程施工。处理和诉讼期间,补偿费暂不拨付,待问题处理完毕后再按规定拨付。

      九、其他未尽事宜按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十、本方案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征迁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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