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合理规划警务辅助人员职业发展空间,建立健全符合其职业特点、体现分类分级管理的薪酬制度,更好地发挥警务辅助职能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统称“辅警”,包括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
全省公安机关辅警层级的评定、晋升、降低和薪酬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辅警层级管理坚持突出政治标准、注重工作实绩,坚持公开公平、科学规范、竞争择优、持续激励。
辅警薪酬管理遵循“公平、晋升、激励”原则,根据辅警岗位职责、服务年限、绩效考核及岗位差异等情况合理确定薪酬。
第四条 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辅警层级和薪酬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要负责辅警层级的评定、升降、取消管理,审核、发放辅警薪酬。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指导或会同同级公安机关合理确定本地辅警薪酬结构和标准,落实社会保障。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将辅警的相关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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