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补办,只出具证明书,证明书与原件具同等效力。《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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