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研究生毕业要求参照上海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的第六节,具体如下: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三条研究生结束学业时,学校将从德、智、体等方面对其作全面鉴定。
第三十四条对思想品德合格,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并达到毕业要求(含通过双盲评审)的研究生,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对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的研究生,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两年内可补考、重修或补作毕业论文、答辩的,合格后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中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六条对获得毕业证书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上海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毕业生,授予学位并发给学位证书。
第三十七条对学满一学年以上但未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而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研究生的学历证书实行电子注册管理。每年颁发的毕业(结)证书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审核、注册,教育部备案。
第三十九条定向和委托、联合培养的研究生的毕业事宜,按《定向培养研究生合同》或《委托培养研究生合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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