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商品中的数量条款一般包括商品的数量、计量单位及数量机动幅度的规定。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根据商品的不同性质,通常使用的计量单位有重量、个数、长度、面积、体积和容积6钟。r 重量的计量方法有按净重、毛重、公量和理论重量等。r 在签订合同时一般应明确规定买卖货物的具体数量作为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数量依据。r 但在实际业务中某些商品由于其本身的特性或是受其他条件的限制,卖方的交货数量要做到与合同完全一致非常困难。为此,对一些难以严格计量的商品,通常在合同中规定溢短装条款或“约”量。常见的数量条款实例如下:r 例1.中国大米10000公吨,5%上下由卖方决定r CHINESE RIon.r CE 10000 metric tons, 5% 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8r 例2. 中国花生1000公吨,以毛重作净,卖方可溢短装5%,增减部分按合同计算r CHINESE PEANUT, gross for net, 5% 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 at contract price r 在订立数量条款时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r 例1.中国大米10000公吨,5%上下由卖方决定。,r CHINESEREICE10000公吨,5%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on.r 例2.中国花生1000公吨,以毛作净,卖方可溢短装5%,增减部分按合同价计算r CHINESE PEANUT,grossfor net,5%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 at contract price.r 在订立数量条款时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r 1.按重量计算的商品应明确用哪种计重方法,即按毛重,净重或以毛作净等,在合同中未按毛重或净重计量时,按惯例应以净重计量。r 2.使用“约”量必须注意其机动幅度及适合的情况。r 3.在使用溢短装条款时,应注明溢短装部分的百分比,溢短装部分的选择权及溢短装部分的作假原则等。r r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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