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规定,公开发行的优先股以市场询价或其他公开方式确定价格或票面股息率,但是发行价格不得低于优先股票面金额,即不可以折价发行。
公开发行优先股,价格必须大于等于100元,价格要通过市场询价,如果是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股息率必须小于等于过去两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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