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章第五节的相关规定,是指所公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谓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没有上市和没有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我国《公司法》还是在《证券法》上,还没有明确的法律去界定优先股;每一个事务有利也有弊,在中国还没有完善的相关制度去抵减优先股权利受限所带来的不利影响;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整体质量不佳,很多公司暂时发行不了优先股。

微信扫码关注公众号
获取更多考试热门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