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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违章建筑

发布时间: 2026-01-19 18:10
精选回答

在我们客观现实当中,违章建筑所呈现出来的形式、表象是各种各样的,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什么是违章建筑

1企业厂房或住宅的方式;

2在住宅扩建之后没有报批的方式;

3集体土地上建的小产权房,当然这个在实践中是有争议的,到底属不属于违章建筑;

4取得了国有工业用地国有土地但是建设工程报批的时候没有相应的报批程序和报批手续;

5临时建筑超期了。给你批两年的临时建筑期限结果超期了,没有继续申请延期或是申请延期对方不批准;

以上的几种形式都可能导致最后呈现出来的客观现实就是--你的地方属于违章建筑。但全国现在正在大范围的拆违章建筑客观前提之下,我们也要进行违章建筑的区分,到底哪些进行违章建筑?

违章建筑的区分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土地管理法以及物权法等相关的法律适用当中对违章建筑的确认和处罚措施进行了程序性阶梯型的适用,比如能补办相关手续的应该补办手续,能够通过罚款之后补办相关程序的就应该通过罚款后补办,如果能够客观现实存在不干扰国防安全公共安全、城市的市容市貌等没有实质影响的,原则上也不应该认定为违章建筑。包括政府早期进行招商引资进来的和一些有相关的建筑的合法性认定的职权部门所做的相关默许、认可、鼓励等等,到底属不属于违章建筑呢?在客观现实中都应该进行区别对待。

从以前的违章建筑拆除中,只有危害到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和市容市貌才能涉嫌到违章建筑。在集体土地特别是宅基地上,为了满足自己的住宅人由于不满足居住面积的问题,在自己合法的宅基地上或土地使用权进行改扩建的话,我们认为随便认定为违章建筑,但是现在在浙江台州、杭州、宁波、温州等地,在进行大范围进行拆违的时候根本不进行区别对待。我们认为要进行区别对对待,不管是具体表现什么形式一定要看来源,看他在合法的法律对违章建筑的鉴定程序当中属于哪个阶段,我们到底应该采取哪些法律措施,是否能够补救?是否能够采取相关的其他的法律手段予以确认相关的合法权利呢?我们都应该在这方面进行实际的探讨。

集体土地上的小产权房

首先集体土地上能不能盖房子?能不能盖楼房?如果是集体建设用地、非耕地上是可以的。但是为什么叫小产权房?小产权房的原因在于你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进行公开出售,公开出售也就是说不是给集体土地成员建设的,而是卖给了集体土地成员之外的人。由于你没有进行土地征用,变成国有土地没有交土地出让金,侵犯了国家的土地管理秩序,侵犯了商品房预售买卖的相关法律规定,这是一种不合法的程序。但是小产权房到底属不属于违章建筑呢?我们认为是必须先买卖之后,买的人是非本集体组织成员的,这个房屋的权属就是小产权房,如果建设完后并没有买卖,或者说我都是给集体组织成员住的就不能算小产权房。

违章建筑的执法程序

违章建筑的执法程序也有互相的、完整的执法程序。首先要给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房屋怎么来的?为什么这么建设?经过哪些相关部门的认可?都应该给陈诉申辩的权利。陈诉申辩完了后即便认定了是违建也要给复议诉讼的权利。现在是必须按照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是法院判完之后还是属于违章建筑,你才能行使行政职权。有一个行政职权行使的次序和程序问题,现在很多地方都不管这个问题,只要你拿不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来,认定你的房子是违章建筑就拆除。我也不管法律程序怎么规定,我们认为这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一个非常明显的方面,是不可以鼓励和蔓延的,这也是对不动产或私权的无情的践踏,这是不应该鼓励的。

多种方式化解违章建筑

现在很多地方试行违章建筑在交过土地出让金后是否能够上市进行市场交易,特别是小产权房,补交了相关的土地出让金,补办了相关的土地征用程序,如果说都交完了并且建筑也是合格的,能够进行竣工验收的能否进行实际交流,这就是互相探讨的问题。包括企业厂房,我发现到了工业园区中,特别是自发的工业园区中,企业厂房建筑的安全质量、建筑风格以及建筑跟市容市貌我认为完全是搭配的,对于这种是不是在认定违章建筑的时候有一些人性化的考虑。你既然大部分都符合我城市规划的要求,只不过没有申办相关的证照,是不是能够采取一定的使用期限的方式,比如讲可以赋予你使用10年,十年之后我要进行罚没。也就是把使用权先给他,或者说罚没之后我再进行反租赁。我发现在北京大兴就有这种方式,先罚没,罚没之后企业想在这正常生产经营,再反租给你。违章建筑不应该采取通通强制拆除的方式,应该采取多种方式来消化化解违章建筑,可以通过罚没,、罚款、综合整治或进行工程质量鉴定,符不符合工程质量各方面的要求,都符合了应该采取多种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

什么是违建?

违建即违章建筑。

违章建筑,从严格意义上讲,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工建造的房屋及设施。

违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地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

国家没有统一的定义,各地方政府则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相关内容建设的建筑。违章建筑主要包括: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

4、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

5、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有一种观点认为,所谓违章建筑,是指未经主管部门的许可而擅自动工兴建的各种建筑物和构筑物。然而这种观点虽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并不尽科学,其并没有指明“违章建筑”中所谓“违章”的本质,只是一个笼统表面的定义,容易在指导实务中出现差错。

违章建筑依其“违章”的程度不同,有各种不同的情况。从表面上看违章建筑建筑人有无土地使用权上说,违章建筑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建筑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因而也无法取得建筑许可证;二是在自己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违章建筑物,即虽有利用该建筑物占有范围内的土地建造房屋等建筑物的权利,但未经取得建筑许可证而擅自建设的建筑。

违章建筑是什么?

违建即违章建筑。

违章建筑,从严格意义上讲,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工建造的房屋及设施。

违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地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

什么属于违章建筑

以下是中达咨询给大家带来的关于违章建筑是什么的相关内容,以供参考。

有人认为,违章建筑是指:“未按法定报批手续,或有报批手续,但未按规定在指定地点擅自搭建的房屋、摊位等建筑物。”也有人认为,违章建筑是指:“未经城市规划部门的批准,而擅自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也有人认为,违章建筑是指:“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地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笔者认为,违章建筑并不是简单的所谓未经相关主管部门的许可而动工兴建的建筑物,其本质上是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建造的房屋及其设施。违章建筑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建筑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因而也无法取得建筑许可证;二是在自己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违章建筑,但未经取得建筑许可证而擅自建设的建筑物。

因为对违章建筑的性质问题,即违章建筑的建造人对违章建筑有什么权利的问题的认识模糊,法院在处理违章建筑损害索赔案件时,对于受到损害的违章建筑人有无起诉权、有无胜诉权问题有极为不同的看法:关于起诉权。一种意见认为,违章建筑人没有证明其合法民事权益的产权凭证,即无财产权利存在的依据,所以没有起诉权。另一种意见认为,如果原告举证的材料已经明确被损害标的属违章建筑的,法院不予受理。如果涉案损害标的是否属于违章建筑尚未被认定,法院应予受理,审理中发现属违章建筑的,则不涉及诉权,只关系到能否胜诉问题。还有一种意见认为,无论被损害标的是否属违章建筑,法院均应受理。我们认为,只要这类起诉符合中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有关起诉与立案的规定,法院均应受理。因为违章建筑的侵害也属于法律调整的范围,司法应当给予当事人选择诉讼解决的救济途径,至于救济能否在实体上得到支持,无关诉权。

对于违章建筑的权属,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72条的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必须以合法为前提。所以,违章建筑建造人对违章建筑不享有所有权。在实践中才出现了认为因不能取得所有权而否认当事人具有起诉权的观点。二是认为,违章建筑人虽然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而擅自建造了违章建筑,但其所有权的取得并不因此而全部否认,只是这种权利因为欠缺某些要素,所以应当是有瑕疵的所有权或者说不完全的所有权。

我们认为,违章建筑人对违章建筑不享有任何权利,只是一种占有事实。根据《民法通则》第72条的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必须以合法为前提,而其既然为违章建筑,就当然不能取得所有权。有人认为,虽然违章建筑人对违章建筑不能享有所有权,但应当享有使用权。因为,一般违章建筑人建造房屋后自己都可使用。这种观点混淆了实际生活中的“使用”和所有权中的“使用权能”。使用权是基于所有权的一项权能,既然违章建筑人对违章建筑不能取得所有权,使用权便失去了基础。还有人认为,即便违章建筑作为整体因其违法性而使得所有权及其他派生的权利得不到保护,但构成违章建筑的建筑材料本身作为动产是合法的,因此应受法律保护。对此观点,我们认为,建筑材料本身虽然具有所有权的合法性,但这些建筑材料在合成为建筑物后,已经成为一个整体了,再讨论其合法性及对其的保护,已经没有任何意义。对于那种认为建筑人对违章建筑享有有瑕疵所有权的观点。我们认为,是对所有权概念的严重曲解,所有权是一种全面的概括的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权利,是一种统一的支配力,并不是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各项权能的简单的量的相加。按照现代民法理论,不自由或者不完全的所有权,就不是所有权。所有权本质上是自由的、完整的所有权。因此,认为违章建筑人对违章建筑享有有瑕疵的所有权的观点是不科学的。

违章建筑人对违章建筑不享有任何权利,而只是享有占有的权益。与占有在概念上应当严格区别的是“得为占有的权利”。此种得为占有的权利称为本权。本权得为物权,亦得为债权。有本权的占有,固为占有,无本权的占有,如盗贼之管领赃物,亦属占有。但是,赃物被盗贼占有之前,毕竟它是有所有权存在的,而违章建筑人对违章建筑管领之前,该违章建筑上未曾存在过任何权利。也就是说占有前,该建筑物上不存在任何权源。这是否也能成立占有呢?从实质上而言,违章建筑是无主物。无主物的形成主要有两种原因,一是自始无主,另一为抛弃。且从理论上而言,许多占有并不具有本权,甚至只是一种单纯的事实状态。这里讲的“本权”,应当是说物上从来就没有存在过权利的意思。

违章建筑人对违章建筑的占有是一种直接占有,而直接占有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取得方法。继受取得是指基于既存的占有而直接取得占有。而直接占有的原始取得,是指基于他人的占有而为新占有的取得。其取得占有的事由,得为事实行为。所以,违章建筑人对违章建筑的占有取得是原始取得。

按照占有的基本理论,根据占有人是否具有将占有物据为己有的意思,可将占有分为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根据占有人是否有权占有某物,可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根据占有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没有占有的权利,可把占有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因此,违章建筑的占有人对违章建筑的占有是自主占有、无权占有、恶意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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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即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强制性规定建造的房屋。国家没有统一的定义,各地方政府则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相关内容建设的建筑。

主要包括: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

(4)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

(5)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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