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法》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在2002年电力体制改革之前,由国家电力工业部直供直管的供电企业,都称之为供电局。
省级电力工业局在作为地方行政机构,既有行政职能又负责生产销售,所以省电力工业局是政企合一的机构,在电力体制改革前,各省电力工业局和省电力公司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省级以下的供电企业无行政管理职能,只负责生产销售。1988年后,部分地级市供电局更名为电业局,县级供电企业都叫供电局。

微信扫码关注公众号
获取更多考试热门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