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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办法

发布时间: 2026-05-25 20:47
精选回答

一、坚持依法依规招生。以国家和省的相关政策法规为依据,依法依规实施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二、坚持属地审批管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按照“谁 审批谁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 理,与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步招生。

三、 严格执行免试入学。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严格执行义 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严禁招收特长生,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 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

四、 合理确定招生范围。民办小学应招收入学前年满6周岁 (截至入学当年8月31日前)有学习能力的儿童,且须符合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户籍(居住证)、房产等相关要求。民办初中应招收小学应届毕业生,且须符合区、县(市)教育行 政部门制定的户籍(居住证)、房产等相关要求。民办义务教育学 校应在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招生范围内招生。九区 所辖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以面向本区范围内招生为主,在本区符合 条件的报名人数小于招生计划数时,经本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 剩余计划可以跨区(没有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区优先,下同)招收 适龄儿童、小学应届毕业生。九县(市)所辖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不得招收非本县(市)生源。

五、 科学确定招生计划。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根据办学标准、 核准登记的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和办学条件,提出当年学校招生 计划。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据区域内生源数量、学校 布局、优质均衡指标要求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招生规模,并向社会公布。学校招生计划一经核定下达后不得随 意调整,未经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招生计划无效, 严禁无计划、超计划招生,严禁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 学生,违规招收的学生将不予办理学籍。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 纳入优质均衡区、县(市)建设指标,严禁超标准班额,对现有“大校额”学校要严格控制并逐年削减招生计划,确保在本区、 县(市)达到优质均衡时限内实现不超标准校额,不得出现新的 “大校额”学校。

六、 及时公布招生信息。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简章要报所 在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招生简 章应包含学校名称、学校地址、办学基本条件、收费标准、招生 计划数、住宿情况、公开承诺、招生咨询电话等内容。严禁以高 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

七、 严禁提前组织招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时间由所在 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并向社会发布,严禁民办义 务教育学校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提前组织报名、开展招生。严 禁将小学未毕业学生或无小学学籍的学生招收到初中学校就读。

八、 优化报名录取手段。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通过“黑龙 江省民办中小学校招生服务平台”(条件成熟时,与公办学校统一 使用“哈尔滨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系统”)实现信息发布、政 策解读、网上报名、填报志愿、随机录取、一键分班、公开公示 等功能,并全程接受社会监督。

九、严格规范招生方式。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严格执行免试入 学政策。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学校,实行电脑随机录取, 随机录取比例为当年招生计划的100%。报名人数未超过当年招生 计划的,直接录取。跨区报名人数超过剩余计划数的,按剩余计 划数100%电脑随机录取。跨区报名人数未超过剩余计划数的,直 接录取。九年一贯制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小学部毕业生可以根据学 生意愿直升本校初中部,直升学生不列入随机录取范围,拟直升 学生数大于初中部招生计划数的,也须采取随机录取方式确定直 升名额(设有幼儿园部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现有在园幼儿可以 根据入园约定和幼儿意愿采取直升方式入本校小学部,具体办法 同小学直升初中办法。自本细则发布之日起,新入园的幼儿不再 允许直升)。高校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附属学校,纳入所在区、县 (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高校教职工子女可采取直升方式 入学,附属学校仍有空余学位的应采取电脑随机录取方式在招生 范围内公开招生。高层次人才、现役军人、烈士及其他符合条件 的优抚对象子女选择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享受与公办义务教育 学校同等入学政策。

十、严密制定招生流程。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实行同步招 生,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学生只可选择公办或民办其中一种入学方 式,不可兼报。适龄儿童、小学应届毕业生一经报名民办义务教 育学校,即视为放弃公办小学学区或公办初中对口资格。报名民 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每名学生只能选报1所。通过“黑龙江省民 办中小学校招生服务平台,,按报名志愿随机确定录取顺序号,在 规定时间内录满(完)为止。电脑随机录取由所在区、县(市) 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在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共同监督下 进行。未被相应学校录取的学生由所在区、县(市)教育行政部 门(以报名时提交的户籍或房产信息为依据)统筹安排入学。

十一、严肃招生工作纪律。招生结果经公示后统一办理学籍,严禁擅自更改录取结果。严禁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采取电脑随机录 取以外方式招生。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 象,不得为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十二、追究违规招生责任。对存在违规招生行为的民办义务 教育学校,所在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应通报批评并责令其 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酌情核减该校当年或下一年度的招生计 划,直至停止招生。对所辖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监管不力 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将追究所在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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