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规定,单位会计行为的第一责任主体是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代表单位依法行使职权,应当对本单位的一切事务,也包括会计事务负责。在会计工作实际中,由于以往将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其他人员都作为会计责任主体,甚至赋予会计人员“双重身份”,实际上造成了多重主体,无人负责。如果一个单位因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被追究责任时,单位负责人往往以“会计人员负责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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