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y0814”网友您好,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共同印发的《江苏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11]158号)文件规定:其他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原则上占绩效工资总量的40%,具体发放办法和标准由其他事业单位在考核的基础上自主确定。
其他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由单位主管部门制定实施办法报经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按单位类型不同,分别由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由事业单位自筹负担的经费的,其经费来源渠道和支出办法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您反映的乡镇村建办和工业办的奖励性绩效工资问题,我县已于2011年12月21日召开全县其他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工作会议进行了专门布置安排。目前,各主管部门、各乡镇已基本申报审批结束。乡镇村建办和工业办属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根据规定两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所需经费应从单位自筹资金中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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