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为规范单位的收入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保障单位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其具体管理办法如下:
第一条
收入核算是指对收入取得的过程及其去向进行正确、系统、完整、及时地记录、反映和监督等一系列经济活动。
第二条
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及其他收入等。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事业单位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四条
行政事业类收入价格确定管理,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局关于印发
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2号)和省、市相关文件要求,规范单位行政事业收入价格确定管理。
第五条 票据根据票据管理规定由财务科按票种设置票据登记簿,如实反映收费、罚没票据的购领、使用、结存情况,并定期向同级财政收费管理机构报告。收费、罚没票据在启用前,应当检查票据是否有缺页、漏页、重号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向同级财政收费管理机构报告。开具的票据必须内容完整,字迹工整,印章齐全。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开。填错的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保存其各联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如发生票据丢失,应及时查明原因,声明作废,并写出书面报告,报同级财政收费管理机构处理。
第六条任何部门一律不准私设小金库,一切现金收入都必须交回财务科,不得私自截留、自行处理,更不能贪污挪用,一经发现,将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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