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到五级管理岗位的,应当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2年以上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到六级管理岗位的,应当已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5年以上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到七级管理岗位的,应当已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2年以上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到八级管理岗位的,应当已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5年以上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五)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职资格和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其中,获得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担任八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或者获得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担任七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不受工作年限和任职经历的限制。
放宽任职资格以及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正职或者担任六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必须从严掌握,党委(党组)在作出任职、聘任决定前,应当事先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事业单位不同领导体制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启动意见。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配备,必须严格按照核定或者批准的领导职数和岗位设置方案进行。
第十二条 选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根据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可以采取内部推选、外部选派、组织任命、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等方式进行,也可以探索其他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拔方式。
第十三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综合考虑工作需要、人选德才条件、一贯表现、人岗相适、民主推荐和征求意见等情况,防止简单以票、以分或者以学历、论文、职称、头衔、荣誉等取人偏向。
政治不合格、纪律规矩意识不强,工作中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力、偏离正确方向,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未满,道德品行存在问题,有学术或者科研不端行为受到查处,有伪造学历学位、奖励证书、档案材料等行为受到责任追究,以及具有其他有关政策规定明确限制情形的,不得作为考察对象。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考察制度,依据任职资格条件和岗位职责要求,结合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着重了解政治素质、作风品行、廉洁自律等情况,深入了解管理能力、专业水平、工作实绩等情况,结合人选的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地作出评价,防止“带病提拔”。
第十五条 任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区别不同情况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对行政领导人员,逐步加大聘任制力度。对打破身份等限制选拔、面向社会公开选拔(聘)以及从国(境)外引进人才担任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一般应当实行聘任制。
实行聘任制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聘任关系通过聘任通知、聘任书等形式确定,签订聘任合同,所聘职务及相关待遇在聘期内有效。
对实行聘任制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因工作需要继续聘任的;或者因工作需要等原因,组织决定提前解除聘任职务的;或者因个人原因提出辞去聘任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提任领导人员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提任非选举产生的领导人员的,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1年。
第十八条 选拔任用工作具体程序和要求,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事业单位实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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