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事业单位领导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辞去原聘任的领导职务:
(一)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者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
(二)丧失政治条件或者领导能力,不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
(三)因工作需要,被调离原任职地点或者原从事领导工作的部门、单位的;
(四)违反纪律、失职渎职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解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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