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局属于公务员,其职能是: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文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和制定文化事业发展战略;
2、负责管理文化艺术事业,指导全县的文学、艺术创作和生产;
3、主管全县社会文化和图书馆事业,指导全县电影事业的发展;
4、管理全县历史文物和革命文物,组织监督实施文物工作的政策、法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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