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事业编试用期内可以辞职,但可能存在违约金。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如果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这意味着在试用期内,如果没有和该单位约定了聘用期,理论上是可以辞职的。然而,如果约定了聘用期,并单独约定聘用期内不能辞职,则不能辞职。此外,如果约定了违约金,辞职时可能需要支付相应的违约金1。
具体到山东省的情况,肥城市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简章中规定,招聘单位与应聘人员签订了服务协议,协议规定在肥城市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在协议期内,应聘人员不得以辞职等理由提出解除聘用合同。这表明,即使在试用期内,如果违反了服务协议中的规定,也可能面临辞退开除处理,并需要追究由此给招聘和用人单位造成的一切损失2。
综上所述,山东省事业编试用期内理论上可以辞职,但需注意是否与单位有关于聘用期的约定以及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同时,如果签订了服务协议,需要遵守协议中的规定,否则可能面临辞退开除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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