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天津为例
一、认定教师资格种类及人员范围
(一)认定教师资格种类。
2019年天津市面向社会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是: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二)认定人员范围。
1.符合《教师法》规定条件,户籍在天津市或持有签注期限内的天津市居住证,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2.符合《教师法》规定条件的2019年天津市全日制普通高校、独立学院以及高职院校应届本、专科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
3.根据《教育部办公厅 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秘书局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关于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师厅〔2019〕1号)精神,在天津市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的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证件,可在我市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历及其他条件、程序等与内地(大陆)申请人基本相同。
二、申请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严守社会公德,无不良品行和违法犯罪记录。
(二)具备《教师法》所规定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其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2019年天津市全日制应届本、专科毕业生和天津户籍在外省市高校就读的全日制应届本、专科毕业生,提交申请时尚未取得学历证书的,如不能在2019年7月底前取得学历证书,视为不具备相应学历。就读于成人教育(自学考试、电大、夜大学、函授)、网络教育的人员须毕业并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学历;持有国(境)外高等教育等学历的人员须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后方能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三)参加全国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国考”),笔试、面试均合格并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证明在有效期内。
(四)取得二级乙等及其以上《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五)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三、教师资格的申请及认定程序
(一)认定机构及权限。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和《天津市认定教师资格工作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及全市16个区的教育行政部门为我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各级认定机构联系方式见附件1)。
申请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实行属地化管理,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区教育行政部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受理并认定;申请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受理并认定;为全面深化我市“一制三化”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支持滨海新区先行先试,实现“滨海事滨海办”,经请示教育部同意,从2019年起将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下放至滨海新区,由滨海新区教育行政部门实施本区域内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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