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建立民主管理制度,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等形式,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保障职工行使民主权利。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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