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有规定,接受固定资产捐赠时,并非在接受当年度内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而是在处置该资产时,才计入应税所得额中计算所得税的。
因此,在接受捐赠时,需要将该税款从捐赠价值中剔除后才能计入资本公积,而该税款也就形成了需要递延到以后某个期间交纳这一递延税款。目前,上述税务处理规定已经被废止。现行政策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应将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确认为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会计处理上,在接受捐赠时,捐赠收入先计入“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在交纳所得税后,再将已交纳税款部分的待转资产价值转出。相关会计处理为:
1、。接受捐赠时:借:固定资产 或 在建工程贷: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2。结转待转资产价值时:借: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贷: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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