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保障公务员身心健康,提高体检质量,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公务员体检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坚持科学、公正、客观的原则。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各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录用担任公务员的职位。第二章体检项目第四条身高、体重、血压的测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男性身高不得超过1.70米,体重不得超过70公斤;女性身高不得超过1.60米,体重不得超过60公斤。(二)血压的测量应当使用水银血压计,血压值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收缩压(O压)不超过140毫米汞柱;2.舒张压(S压)不超过90毫米汞柱。第五条视力的测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不低于5.0。(二)矫正视力任何一眼不低于5.2。第六条听力的测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听取听取口型和胸壁反射的时间不得少于3秒;(二)听力阈值符合下列规定:1.轻至中度聋:35分贝以上;2.重度聋:50分贝以上。第七条嗅觉的测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嗅探法不得少于2分钟,嗅探结果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对各种气味的辨别能力正常;2.对一般性化学品和气体的辨别能力正常。(二)人工呼吸法不得少于10分钟,人工呼吸时应当有2人在场,观察结果10分钟后复测,结果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自主呼吸能力正常;2.对一般性气味的辨别能力正常。第八条色觉的测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对红、绿、蓝三种颜色的辨别能力不得低于50%;(二)色觉异常的,应当经过专门训练,并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进行测试。第九条俯卧撑、仰卧起坐、深蹲起立等体能项目的测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俯卧撑、仰卧起坐等项目应当分别完成10个、15个、20个,不得少于6次;(二)深蹲起立等项目应当完成3组,每组不少于30次,不得少于15次。第三章体检要求第十条体检应当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应聘者的身体状况,确保体检结果准确无误。第十一条公务员体检结果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审核,并签章确认。体检结果应当存入应聘者个人档案,以备后续考察使用。第十二条公务员体检结果应当公开,便于应聘者及有关部门了解。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应聘者,应当告知其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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