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在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或者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时,减210元的做法是不正确的。
在适用3%税率或者预扣率时,有可能结果正确,但计算过程是错误的。因为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采用的是累计预扣法,不适用按月换算的税率表。如果是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那么是按月计算个人所得税的,那么就适用按月换算的税率表,这样的话,月工资9000元,减除费用5000元,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为9000-5000=4000元,对应按月换算的税率表,级数为2,税率10%,速算扣除数为210,应缴税额为4000×10%-210=190元。减的那个210,就是速算扣除数。速算扣除数存在的原因,是因为对于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即超过标准的部分适用更高税率。比如,刚才的非居民个人月工资9000元,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为9000-5000=4000元,不超过3000元的部分,即其中的3000元的税率是3%,应缴税额为3000×3%=90元;超过3000元的部分,即4000-3000=1000元,适用税率是10%,应缴税额为1000×10%=100元。这样,全部应交税额为90+100=190元。如果直接将应纳税所得额用适用的最高税率计算,那么结果为4000×10%=400元。与全部应交税额相比,差400-190=210元。这就是速算扣除数的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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