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个人捐赠抵扣个人所得税:
1、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福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等的捐赠,准予从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法律客观:《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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