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为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抵扣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购进固定资产;
(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因此,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要所购货物不包括在上述不得抵扣的范围内,则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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