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盖章是指本票中的绝对记载事项,即出票人的签章。本票中没有出票人的签章,会导致票据无效。根据《票据法》第七十五条: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本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本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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