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品生产企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
危险品生产企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1)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按照4%提取;(2)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1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3)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万元至10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4)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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