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 征增值税。
自2021年1月1 日到2021年3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继续免征增值税;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 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 %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此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及土地;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及安全保护服务等适用5%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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