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不一定啊!因为做鉴定,不是随随便便做的。鉴定一旦作出后,不是不满意就可以重做,或者推翻的。
重新鉴定需具备法定理由,并非简单的不认可就可以重新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所以说,鉴定被退回的,大家要先看看,是否符合以上几种情形的情况,才能明确能否进行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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