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证等级分为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六类,每一类均有不同的划分标准,以言语残疾为例,等级划分标准如下:
一级指只能简单发音而言语能力完全丧失者;二级指具有一定的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0-3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一级,但不能通过二级测试水平;三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31-5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二级,但不能通过三级测试水平;四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51-7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三级,但不能通过四级测试水平。
残疾等级怎么划分
伤残分类:
一级伤残:
1.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2.意识消失。
3.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级伤残:
1.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3.不能工作。
4.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
1.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3.明显职业受限。
4.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
1.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3.职业种类受限。
4.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3.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4.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2.各种活动降低。
3.不能胜任原工作。
4.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
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2.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3.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4.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
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远距离流动受限。
3.断续工作。
4.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
1.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3.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
1.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3.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残疾人保障法》
第四十七条
残疾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残疾人所在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
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残疾评定等级标准
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轻伤: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轻微伤: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轻伤: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轻微伤: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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