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群众性自治是在我国基层社会生活中,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公共事务,实行直接民主的一种制度。它的组织形式在城市是居民委员会,在农村是村民委员会。这种自治制度是我国独有的自治形式,是我国基层民主实践的产物。其特点是:
1.自治组织本身不是政权机关,也不是政权机关的派出机构或辅助机构,不向国家承担财务责任,主要行使自治职能。
2.自治组织的负责人不属于国家公职人员,而是由自治组织全体成员选举产生的,并对全体居民负责。
3.自治的对象是全体居民,而不是局限于某一阶层或某一行业的成员。
4.自治的范围限于基层的社会生活,以人民群众生活的社区为自治单位,如村庄、街巷、里弄等。
5.自治的目的是使该居住区内的居民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办理好本居住区中的公益事业和公共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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