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桥梁、广场、公园、隧道、地铁等公共设施名称,由主管单位或投资建设单位申请,市区范围内的,经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在市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结果及时报告市人大常委会;旗县范围内的,由旗县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在旗县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提请旗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旗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旗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结果及时报告旗县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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